知识背景的海关工作人员用11天时间审读,便轻易得出了该书“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等结论,实在有些轻率,这也与海内外学术界对该书的评价形成了巨大反差。
    记者采访时,无意中被卷进此事的高华教授正在香港访问,辗转得到的他的态度是:一开始有些不安,因为牵涉到对自己作品的“定性”;当得知北京高院终审结果后,他“非常高兴”。
    高院终审判决
    2003年8月7日,二审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实体审查。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首都机场海关2002年1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对于一审另一个没有正面回答的“是否走私”问题,高院做出了回答:“就本案而言,朱元涛携带的《红》书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管理的范围,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走私的前提。”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朱元涛携带《红太阳》一书属于禁止进境的书籍,没有具体引证该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哪种情形。因此,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的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法庭上,海关被询问:“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有关细则,海关有没有将禁止进境的书籍或音像制品的名录公之于众?”回答是:目前只有一个海关内部的网站上有这些名录,但公众无法看到,即使在海关内部也只有一部分人能查阅。
    事实上,朱元涛后来又托朋友从香港顺利地带回了同样一本《红》书。
    经历了一年“折腾”的朱元涛认为,究竟该请什么人审读境外出版物、如何定性、如何建立一套可行的申报制度,都是可以继续探讨的。
    记者注意到,还有一行字,力透纸背地印在判决书上:“(海关)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特别是在查处具体事项中,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正当。”